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作出了规定。该法规定,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、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。本法所称数据电文,是指以电子、光学、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、发送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。

根据该法规定,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、单证等文书,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。

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的文书,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。

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:

1. 涉及婚姻、收养、继承等人身关系的;

2. 涉及停止供水、供热、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;

3.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。
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,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,但不适用于涉及人身关系、公用事业服务等特定类型的文书。